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杞县法院:高质量高效化解家庭纠纷

来源:求是小康传媒 时间:2023-04-12 阅读:42415

“你们法院效率真是太高了,我就跑了一趟。第二天就给我送了传票,一星期左右就开庭了,我要着重表扬你们单位付集法庭的侯庭长。”4月11日,年近八十岁的老人梁某存在杞县法院信访接待日向杞县法院院长窦战勇说道。

这位老人口中所说的是一起解除收养关系纠纷的案件。其与老伴李某真于1984年7月收养被告梁某,此后双方开始共同生活,二位老人主张双方共同生活至2009年,梁某认可双方共同生活至1990年。2012年以来,李某真先后经河南大学淮河医院、郑州市中心医院诊断患有糖尿病、心脏病、脑栓塞等疾病。2021年12月,梁某存经河南大学淮河医院诊断患有颌下腺恶性肿瘤。因看病花销不小,加之双方关系恶化,梁某对他们不管不问,所以诉至法院,请求解除双方的收养关系,并要求梁某支付生活和抚养费20万元。梁某认为双方没有合法的收养手续,二人没有起诉资格,并且他已经对二人尽了义务,加之二人自身有退休工资且有一女,因此不应当由他承担费用。

侯传波法官审理查明后认为,梁某由梁某存、李某真收养抚育至成年成家,虽然未在民政部门办理收养登记手续,但其收养行为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实施之前,应当认定为双方存在事实上的收养关系。因双方都同意解除收养关系,故对解除收养关系的诉求予以支持。梁某存、李某真将梁某抚养至成年,必然为其成长、生活付出爱与关怀,付出并非全部可以用金钱衡量,且知恩图报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因此,无论从法律规定、道德层面,还是从公平正义的角度出发,双方解除收养关系后,梁某对二人都应予以适当补偿。考虑到梁某存、李某真收养梁某时,梁某已年满十七周岁。二人每月又有退休金作为生活来源,以及二人另有一个女儿,故酌定梁某一次性支付梁某存、梁某真生活费2万元。

经过侯传波法官的释法明理和耐心劝说,双方对这个结果都认可,均息诉服判。在收到判决书3天后梁某将判决金额送到了付集法庭。

该案之所以受到当事人的称赞,是付集法庭严格按照杞县人民法院审理期限(民事)明白卡实行的结果,也是杞县人民法院推进创建“枫桥式人民法庭”的体现。在保证审判质量的情况下,兼顾了效率,切实维护了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付海涛 李冰)